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收费监管,提高涉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定,结合宿迁市区的政府定价涉企收费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宿迁市区政府定价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25年12月20日)》,现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清单,包括所有在市区发生的国家、省、市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根据收费政策变动情况,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公布制度。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宿迁市区政府定价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25年12月20日)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迁市区政府定价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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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性质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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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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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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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
2000元/亩。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前期注册登记和建设阶段免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房改善建设项目免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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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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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房改善建设项目免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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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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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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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工业项目、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免收。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房改善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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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苏建综〔1995〕287号、苏财综〔95〕88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建城〔2016〕682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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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挖掘恢复费 |
按省规定下限标准执行。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苏建城〔2016〕6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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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道路占用费 |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7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18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苏建综〔1995〕287号、苏财综〔1995〕88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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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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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200元/平方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苏政办发〔2022〕25号、苏政规〔2023〕1号、苏财综〔2024〕6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政发〔2016〕96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苏财综〔2024〕6号、宿财综〔202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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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工业和信息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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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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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无线接入系统、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无线数据频段、电视广播台(站)、蜂窝系统电台、船舶电台、1000MHZ以下台(站)、微波站、地球站、雷达站等12项收费项目,分别按相关技术参数核定收费标准的90%执行,国家以及省市县分级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减免。对工业企业和个人免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苏价费〔1999〕92号、苏无办〔1999〕59号,计价格〔2000〕1015号,苏价费函〔2000〕88号、苏财综〔2000〕159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苏价服〔2004〕43号、苏财综〔2004〕12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财建〔2009〕46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苏财综〔2019〕69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宿政发〔2016〕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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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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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信部电〔2003〕454号、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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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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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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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区(不含湖滨新区)1.08元/吨、湖滨新区0.98元/吨;工商服务业用水:1.12元/吨;特种用水:1.68元/吨。市区(不含湖滨新区)1.68元/吨、湖滨新区1.68元/吨。被评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的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0.6元/立方米,被评为严重失信(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的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上加收1.0元/立方米。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发〔2006〕92号、苏发〔2008〕8号、苏发〔2008〕9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苏价工〔2008〕338号、财预〔2009〕79号、苏价工〔2014〕24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苏财综〔2015〕24号、苏财规〔2016〕5号、发改价格〔2020〕561号、苏发改价格发〔2020〕1097号、发改价格〔2022〕1096号、苏发改价格发〔2022〕1392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宿价工〔2011〕111号、宿价工〔2011〕169号、宿财综〔2015〕10号、宿政发〔2016〕96号、宿价工〔2016〕119号、宿价工〔2016〕121号、宿价工〔2018〕105号、宿发改价格发〔2019〕2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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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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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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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般性生产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为每平方米1元。其他项目见文件。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苏财综〔2014〕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苏价农〔2018〕112号、财税〔2020〕58号、苏政办发〔2022〕25号、财税〔2023〕9号、苏政规〔2023〕1号、宿财综〔2014〕20号、宿政发〔2015〕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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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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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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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 |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按50元,1万以上按2.5%~0.5%的比率交纳;非财产案件按50元~500元,及赔偿金额0.5%~1%比率交纳;行政案件按照50元~100元交纳。具体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文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481号令)、财行〔2003〕275号、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苏发改收费发〔2025〕3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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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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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收费 |
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以下:63元;1001元-5万元部分:按4.05%缴纳;50001元-10万元部分:按3.15%缴纳;100001元-20万元部分:按2.25%缴纳;200001元-50万元部分:按1.35%缴纳;500001元-100万元部分:按0.63%缴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36%缴纳。案件处理费:按案件受理费的20%收取。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苏价费〔2004〕75号、苏财综〔2004〕24号、财综〔2010〕19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1052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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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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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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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2026年2月1日前执行宿城管发〔2019〕37号文件规定。2026年2月1日起执行宿政规发〔2025〕7号文件规定)。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计价格〔2002〕872号、苏政办发〔2003〕13号、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苏价工〔2009〕310号、苏财综〔2009〕58号、苏建城〔2009〕302号、苏价规〔2017〕10号、财预〔2022〕107号、宿城管发〔2019〕37号、宿政规发〔202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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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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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客运代理费按不超过客运运费6~10%。客车发班费按不超过客运运费的6%。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苏交运〔2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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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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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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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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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 |
①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 ②支票手续费:每笔不超过1元。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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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①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不高于0.45%。 ②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发改价格〔2016〕5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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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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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服务收费 |
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15元/件·年。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5元/件·次。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5元/件·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5〕6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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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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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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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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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立项登记和建设阶段免收,工业企业其他阶段按省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标准)50%收取,现代服务企业(包括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数码、信息、软件、动漫制作、服务外包、网络商城等行业)按省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标准)70%收取,其他按省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标准)90%收取。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宿政发〔2015〕154号、苏发改规发〔2022〕1号、苏发改收费发〔2024〕144号、宿发改收费发〔2024〕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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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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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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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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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苏发改规发〔2022〕2号、苏发改收费发〔2022〕1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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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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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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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政务服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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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1)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政府最高限价,按照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规定最高限价90%执行,下浮不限。招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总额的30%。 (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对工业项目免收,中小微企业减免20%,保障性住房、校舍安全工程减半收费。涉及农房改善建设计划的,招标单位承担的部分免收。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对中小微企业减免20%。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宿发改收费发〔2023〕2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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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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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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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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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处置费 |
计重收取2.5元~5.85元/公斤;按病床数收取1.55元~2.2元/床·日。具体标准由各区制定并公布。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宿价费〔2008〕44号、宿价费〔2015〕58号、宿发改收费发〔2019〕268号、宿发改收费发〔2020〕243号、苏发改收费发〔2023〕1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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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危废处置费 |
1.3元~5.85元/公斤;工业危废、社会源危弃物:焚烧2~20元/公斤;填埋2.8元~3.2元/公斤。具体标准由各区制定并公布。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宿价费〔2008〕44号、宿价费〔2015〕58号、宿发改收费发〔2019〕268号、宿发改收费发〔2020〕243号、苏发改收费发〔2023〕1327号 |